日前,財政部發(fā)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 財辦庫〔2021〕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決定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工作。清理范圍包括: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按照工作安排,3月15日前,各級、各地采購單位應完成自查階段的工作,將本單位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自查和清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中央單位也要同步開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將自查清理情況報送財政部。
那么,采購人通過比選、招標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庫、審計咨詢公司庫和會計事務所庫,是否屬于此次清理范圍?有網友在財政部國庫司官方網站“交流互動”欄目提出了這樣的詢問。
對此,財政部回復稱,留言所述的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審計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供應商庫,屬于此次清理范圍,采購代理機構庫不屬于此次清理范圍。對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預算限額標準,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的采購項目,若其合計金額超過采購限額標準,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未超過政府采購預算限額標準的項目,財政部不鼓勵通過設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方式開展采購活動。
此外,還有網友留言詢問,對于招標代理服務業(yè)務,現(xiàn)在很多采購單位通過公開遴選、征集幾家代理機構入庫,并約定服務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兩年內等。代理機構屬于政府采購領域的供應商嗎?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招標代理機構庫,是否屬于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14號文對此均未明確。財政部回復稱,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留言所述情形不屬于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
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不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關于采購程序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自行采購,此類項目的采購活動由采購人自行監(jiān)督。